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专家呼吁国家层面立法

2020-06-11 19:35:17
法制日报
侯建斌

地方立法遍地开花

强制使用势在必行

张国刚提醒,要改变一系列传统观念,借助《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计划,尽快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张国刚说,对于儿童的乘车风险防范,应根据其年龄、身高和体重合理使用安全座椅,提高可及性和可操作性,以减少交通事故伤害的发生,通过立法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势在必行。

目前,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法规,其中英国、德国、瑞典等地区的使用率甚至已经超过95%。

方丹说:“这些地区在立法后,儿童乘车事故伤亡率也大幅下降。”

在我国,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强制安装使用安全座椅的相关立法,仅有一些地方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地方法规。

2014年,上海将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纳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并于2017年纳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出台惩罚性措施。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吴凡评价说:“总体来看,条例实施后效果比较明显,上海市2018年的儿童安全座椅拥有率和使用率,相比2014年条例出台前,各项指标均有明显提升。”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2014年8月1日,山东对高速公路儿童乘车必须乘坐安全座椅也出台地方性法规;此后不久,深圳又对四岁以下幼童乘私家车必须坐安全座椅、十二岁以下儿童不能坐副驾驶位置予以立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此后,儿童安全座椅立法在地方呈现遍地开花之势。2016年5月1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携带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一个月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除上述省市外,内蒙古等地也已出台地方性法规,要求四周岁以下儿童或婴幼儿乘坐家庭乘用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其中深圳、广西、内蒙古等地还出台惩罚性措施。据有关媒体统计,截至2019年11月,全国已有17个省市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地方性法规。

吴凡说,通过立法可以推进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减少乘车伤害。“此前,从国家政策和产品标准上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目前我国对儿童乘车约束装置立法的条件趋于成熟。”

国家层面立法可期

技术问题有待论证

“目前,全国层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规定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我们应该高度关注。现在国家有地方经验,也有必要考虑将其纳入国家立法层面。”作为参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和修改的专家之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当前,正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时,这为儿童安全座椅正式被纳入国家级立法提供了契机。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并提升全社会关于保护儿童道路安全的意识。如果有可能,未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家庭教育法中都可以考虑纳入。”

佟丽华坦言,在立法过程中,或面临一些立法技术问题。有的地方规定,家用车乘坐的过程中,不满4周岁的儿童要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有的地方则以身高为要求,低于1米的儿童应配备安全座椅。标准到底是年龄还是身高,如果是年龄,究竟应该多大等,这些都是立法时需要深入论证的。

周文辉认为,除此之外,在立法时,需要界定何为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方式不对是否处罚?没按规定要求使用怎么办?在处罚时,是处罚驾驶员还是处罚监护人?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吴凡坦言,从上海立法的经验来看,在全国立法推动中要遵循充实证据、先易后难、安全措施多措并举的方法。并且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才能在以后的执行中更好地推动。

“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执法的可操作性。”吴凡说,以使用安全座椅的儿童标准为例,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如果以身高作为依据显然存在困难,将身高和年龄相结合的方式比较合适。

吴凡强调,如果立法后,大家都不执行或者没有办法实施,也没有办法处罚,出现有法难依或者有法不依情形,就会严重影响立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在立法时,要考虑是制定鼓励性、倡议性条款,还是惩戒性、强制性条款。如果是强制性条款,必须有处罚规定,而且明确谁执法、如何执法、怎么处罚。□ 本报记者 侯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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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车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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